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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体制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多年来,刑事辩护面临诸多困难,处境尴尬,空间逼仄。究其根源,不惟在于立法之不完善,更在于司法体制之弊端。一国司法体制之格局,犹如建筑物之框架,决定了各诉讼主体的基本活动空间。刑事辩护所面临之“三难”、“五难”或“七难”,根源均可归结为司法体制不合理,进而导致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扭曲、变形,至今不合现代法治之要求。在此体制下,即使《律师法》有所突破,或者下一步《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但纸上法之进步,却始终缺乏司法体制的支撑和保障,往往变成毫无意义的宣言与口号。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特点,可概括为以下几条:党委领导,政法一体,审前程序行政化,控辩失衡,侦羁不分。这几点,对于刑事辩护,影响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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