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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不妨换个角度思考

公诉人肩负着指控犯罪、保障人权、诉讼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担当着承前启后的角色。虽然公诉职责与侦查、辩护和审判职责在诉讼中各有定位,但公诉人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过程中如果能站在侦查、辩护和审判角度思考问题,则可以更好地提升公诉效果。 

  善于从侦查角度思考问题。审查案件时,只有设身处地站在侦查的角度,研究思考案件的侦查方向、侦查范围、侦查程序,才能更好地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要站在侦查的角度,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程序进行审查、甄别,审查程序是否合法、规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是否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如果补充侦查或是退回侦查部门,则需要列出详细具体的补证提纲。在对侦查活动合法性审查中,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嫌疑,是否应当将涉案线索移送自侦部门,完全取决于公诉人是否具备侦查意识和侦查思维能力。对另案处理、漏罪、漏犯以及罪名的确定、证据的审查,都要具备侦查思维。 

  善于从辩护角度思考问题。从辩护角度“逆向”思维,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关,更理性地认定嫌疑人的法定、酌定情节,更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审查案件,可以更好地落实《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善于发现和纠正指控证据中存在的瑕疵,自觉排除非法证据,补强指控证据,并认真研究预测辩护人的辩护重点和可能提交的新证据。不仅仅准备出庭公诉预案要有辩护人意识,而且要将这种思维贯穿在整个案件审查过程,既准确地指控犯罪,提升公诉的综合效果,又能有效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理性、平和执法理念的有效落实,保障刑事辩护权利落到实处。 

  善于从审判角度思考问题。刑事审判承担着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面审查职能,不仅庭审活动原则上要一律公开,判决书也要公开,可以说,一份判决就是一个“标杆”。刑事判决首先要经受方方面面公开的考验,也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因此,法官除了对事实、证据、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对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更需要进行综合考量。鉴于审判工作的以上特点,公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站在审判长、合议庭的角度和立场,对案件进行综合的、系统的把握,唯此,方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案件处理中可能存在的瑕疵,才能更好地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 

  三种思维能力,其实也是公诉人在实现侦查监督、保障刑事辩护权利、审判监督三个方面的履职要求,只有综合运用,才是一个成熟的公诉人的思维能力。养成三种思维能力,并非让公诉人混同角色或者角色越位,而是强调换位思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公诉人的角色定位,更好地履行客观性义务,更好地实现指控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责,更好地完成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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