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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并重,适应辩护制度新变化

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如何适应新要求,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消除两个误区,正确认识刑事辩护制度修改的重大意义。新刑诉法从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律师会见程序和阅卷范围、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律援助范围等方面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深化和完善。检察机关必须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角度正确认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当前必须消除两个误区:一是对立抵触情绪,即片面地认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后给检察机关工作造成更大的障碍,工作中会出现更多的困难。二是消极等待思想,即不是积极主动适应刑事辩护制度新发展,而是漠视等待。

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人的辩护权。新刑诉法围绕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进行了制度完善。基层院在工作中如何进行对接?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保障当事人及时得到辩护。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以辩护人的身份行使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二,保障律师会见权。完善律师会见程序,除法律规定几类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无须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第三,保障律师阅卷权。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的权利;第四,尊重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权;第五,保障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检察机关要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全面提升检察执法规范化水平。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必将对检察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树立理性、平和、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努力做到“三个并重”。一是做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检察机关既要做到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也要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时刻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认真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是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又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排除,对于侵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纠正。三是做到严格执法与依法监督并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工作中既要自身严格执法,也要依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对于阻碍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行为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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