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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在审讯中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类似的规定,有助于在全社会唤起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例如赵作海事件,在他成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时遭到刑讯逼供(但是事实上他并没有犯罪),最后屈打成招。如果被强迫情况下供述的东西不能成为证据,那么赵作海至少在程序上避免了后来的牢狱。简而言之,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都应该来源正当,如果部分证据之中存在强迫自证的成分,则难以取信于法庭。 此次《刑事诉讼法》草案没有规定沉默权,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过草案仍然保留了第93条的规定,贯彻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仅有回答的义务,而且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否则就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无理狡辩,从而影响量刑。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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