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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副主任:新刑诉法使律师刑事辩护获四大保障

。新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本条赋予了律师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不再限于取保候审一种强制措施,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灵活性与选择性。

由此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对现行刑诉法的补旧增新,切实拓宽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

三、设定义务,更明确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

新刑诉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此条虽为律师执业设定了应遵守的义务,但也同时设置了保护律师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律师同侦查机关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由于所处立场的不同而产生矛盾,律师稍不留神便可能出现意料之外的执业风险。对此,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违反前述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此规定改变了公权力机关有权“既查办犯罪嫌疑人、又查办律师”的局面,同时加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维权渠道,从而为律师安全参与刑事诉讼,大胆维护委托人权利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此外,新刑诉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同时,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这些规定在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同时,也明确了律师在辩护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进而全方位保障了律师正确行使刑事诉讼权利。

 四、摆脱“两难”——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更为便捷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原刑诉法中摆在律师面前的三大难点,严重制约着律师行使辩护权,而在“三难”中,尤以会见难、阅卷难为显、为甚。可喜的是,新刑诉法的实施可以帮助律师摆脱上述“两难”。新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了律师会见“受制于人”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律师会见受到侦查机关制约的压力,为律师方便会见委托人提供法律保障,使律师行使辩护权更为高效、便捷。同时,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严重限制了律师了解全部案情,有效行使辩护权。新刑诉法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规定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后可查阅、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从而为律师及时了解全案事实,掌握全案证据提供了便利,为律师高效、便捷行使辩护权提供了保障。

形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孰轻孰重,不言自明。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个法治国家如果忽略程序性法律,忽略程序性法律的建设,必将无法实现实体正义。新刑诉法为律师广泛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其刑事诉讼权利刮来东风,同时也对律师推动中国辩护制度发展寄托了新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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