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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雷区!

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1日李庄在社会各界的营救下终于刑满出狱。著名律师陈有西于6月14日发表文章,李庄要休整,律师需沉思。可就在6月13日,广西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广西百举鸣律所律师杨在新、广西中龙律所律师罗思方、广西青湖祥大律所律师梁武诚、广西通诚律所律师杨忠汉4名律师实施拘传。警方认为,该4名律师在当地一宗命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目前已分别被警方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据警方通报:北海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证实宋某、杨某、潘某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宋某、杨某、潘某也如实供述了包庇裴金德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犯罪嫌疑人亦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而此案的四名辩护律师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则在裴金德、裴贵等人殴打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入海一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从以上报道看出,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即使不亲自取证,也可能会因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而受牢狱之灾,因为一旦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翻供系受律师教唆所为,律师就涉嫌引诱当事人作伪证,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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