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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审判庭前证据展示的可行性

证据交换(展示)一词,源于英文“discovery”,是在我国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创造性形成的一种称谓。在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交换(展示)制度最早见于美国五十年代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其目的是在准备开庭前,各方当事人将所有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相互进行展示的程序,便于在庭审前明确争议焦点,明确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证据,以便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和法官在庭审中进行认证,防止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保障庭审顺畅,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前证据交换(展示)制度未明确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以防止直接举证容易造成的当事人之间的突袭性讼战和法官审理的无序状态。近几年来,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正渐行渐深。笔者认为,借鉴国外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中有关庭前证据开示的规定,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对深化庭审方式改革,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理性,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少量条款涉及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例如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辩方律师的阅卷权等。但是就其内容而言很不完善,既未明确证据展示的概念,也无规定交换的形式;既未明确证据展示的双向性,更未能规范交换的范围。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职权主义为主,兼顾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模式,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比较主动。证据的出示、对质均在法庭调查阶段由法官组织进行。控辩双方从各自诉讼利益角度出发,有可能互相封锁证据信息,使对抗制庭审模式的实际效能大打折扣,不能满足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辩方提出待查明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不得不在庭审后再行补充,另行质证。事后补充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司法效率不高。事实上,一些法官在庭前审查案件阶段,通过阅卷发现相关证据需要补充时,已在庭审前积极要求控辩双方进行补充,以确保对庭审的驾驭。但是这一方法并没有得到普遍适用,若能够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将有利于我国刑事庭审制度的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八十二条增设了开庭以前的准备程序,即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见,我国立方上对于庭前证据展示,防止证据突袭,保证庭审顺畅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该规定不仅能够提高庭审的诉讼效率,而且使得被告人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但是目前完全确立中国特色的证据交换制度时机尚未成熟,这不仅与我国目前法制建设发展现状有关,也与庭审理念的转变、三机关的配合机制有关。

    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生搬硬套外国的法律。我们必须在借鉴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家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然未明确庭前证据交换的概念,但相信这将是一次的有益探索。期望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刑事诉讼的庭前证据交换(展示)制度能够早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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