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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赌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三种行为。

“聚众赌博”包括下列情形:(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

“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俗称“赌棍”。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行为不是为了或超出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赢得钱财,而是说其动机是为了不劳而获,即使客观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二、本罪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并非任何参与赌博的人都构成赌博罪,只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人,才能构成赌博罪;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开设营业性质赌场的,即构成赌博罪。

  (二)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之中都存在欺骗的成分,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却又有区别: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自动交出财物,其主要特征在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多数时候不是为了直接骗得财物,而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

对于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通过作弊(如在赌具中作手脚、“出老千”、采用黑话、暗语为号等)赢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则应构成诈骗罪。因为不是通过赌博的偶然性事实决定赌博结果,而是一方通过“隐瞒真相”骗得对方的赌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实际上,很多时候赌博行为属于诈骗罪与赌博罪的竞合,由于赌博的处罚轻于诈骗,为了加大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可以定诈骗罪。

   (三)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来说,两罪不易混淆,但对抢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则可能产生竞合,一般认为应分情况处理:

1、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

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赌场赌资的,只要造成人身伤害或抢得财物的,即构成抢劫罪;

2、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不甘心,而抢了赌场赌资的

对于在赌博中输掉财物的人抢回输掉的钱财的,只是通过抢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因为其只是要取回原属于自己的财物,并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或抢夺罪,如果其以赌博为常业,可以定赌博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如果使用暴力、胁迫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即使是为了抢回输掉的赌资,也应认为构成抢劫罪。如果其赌博行为同时构成赌博罪的,则二罪并罚。

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抢得赌资或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定抢劫罪。如果其赌博行为同时构成赌博罪的,则二罪并罚。

(四)、赌博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未造成参赌者身体伤害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如果上述暴力,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五)、赌博罪与行贿罪、受贿罪

通过赌博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应定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三、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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