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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 - 敲诈勒索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

威胁、要挟的内容一般包括四类:1、以涉及被害人或亲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以揭发被害人或亲属的隐私或罪过,将损害他们的名誉、地位、权益和前途相威胁;3、以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将危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相威胁;4、利用被害人的危急请求或所处困境等其他手段相要挟。

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里。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本罪认定

    (一)、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讨取债务行为的认定

    有时债权人在讨债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债务人采取一些威胁的方法。因为其主观上是要索回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认为不构成本罪。当然,威胁行为本身构成其它罪的,如诽谤罪、绑架罪等的,则按照相应罪处罚。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三、与其它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威胁方式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实现威胁的时间

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威胁的内容

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

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分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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