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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票据诈骗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时,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199条和第200条的规定,犯票据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量刑时,不能仅以金融票据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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