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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真实购物返利还是网络传销?

“您购物,我返利,零成本购物”,这样的广告语是不是很诱人?当然也勾起人消费的欲望。购物返利网站是近两年来新兴的网络消费模式,可最近爆出某购物返利网居然涉嫌非法传销。购物返利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叶律师律师,就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律名人谈】叶律师您好!我知道您作为北京市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前办理过大量的传销、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所以今天特意邀请您过来,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叶律师律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法律名人谈】近日,一则某购物返利网站涉嫌传销的新闻引发众消费者热论。据了解,该购物返利网是利用发展会员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后,给会员返还一定“回报”。后来会员为获取高额“回报率”,不惜采用非法手段,所谓的“返利销售”就演变成了以“抢会员”为目的的非法传销性质。那请叶律师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非法传销?

  【叶律师律师】好的。所谓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在2009年2月28日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正式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

  【法律名人谈】我们最常见的传销都是,一个传销组织把很多人关在一个屋子里培训发展下线,网络上的非法传销相对有一定的隐蔽性。但都有其共性,请叶律师结合自己以往的办案经验,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非法传销活动都有什么显著的特征?

  【叶律师律师】好的。综合来讲,传销活动通常具有三个特征:

  层级性,即传销人员之间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上下级之间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

  自我复制性,即传销的参与者参加传销活动后,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不断地复制出一个又一个“金字塔”,其繁衍的速度是呈几何级数增长。

  诈骗性,即传销者不断发展人员参加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骗取财物,并且其骗取财物的主要形式是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规定,传销在我国主要有“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表现形式。所谓拉人头,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所谓骗取入门费,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牟取非法利益。所谓团队计酬,指的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牟取非法利益。

  【法律名人谈】我们今天讨论“某购物返利网涉嫌传销”的事件中,执法者将其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请问叶律师,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叶律师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设的罪名。传销行为是国家所禁止的,它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非常大。有人称传销是一种“经济邪教”,司法机关一直追究制裁传销行为。

  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理上,法律规定的主体限制在组织者和领导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看其在传销组织里是否起到组织、领导作用。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指挥、招揽、引诱、拉拢、胁迫、安排、调配等行为倡导、发起传销活动的行为。所谓领导,指的是在传销活动中处于统帅、支配地位的人对传销活动进行的策划、决策、指挥和协调等。一旦构成本罪,会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还会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法律名人谈】很多网友提出,为什么这个罪名不像其他有组织犯罪一样,规定积极参与者也构成犯罪呢?

  【叶律师律师】确实,从传销的性质来看,所有的参加者既是受害者,也是违法者,都是通过诈骗下家来获取利益。之所以不规定积极参加者构成本罪,是因为实践中传销组织的参加者几乎每个人都很积极,都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发展下家来获取利益。考虑到要有犯罪的界限和犯罪面的控制,传销犯罪只处罚组织者和领导者。

  【法律名人谈】另外,有人认为该购物返利网站的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罪”,而属于“非法经营罪”,很多网友不明白了,明明传销怎么又成为了“非法经营”?那么请叶律师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非法经营罪”。

  【叶律师律师】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例如:烟草、食盐、农药、化肥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

  (5)非法经营出版物的。

  (6)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7)生产销售“瘦肉精”的,这是司法解释针对特定产品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在无法以《刑法》明确规定的相关罪名予以规制和评价时,作出的特别规定。

  (8)特定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例如“非典时期”一些不法商人垄断资源、囤积居奇、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

  【法律名人谈】那么“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在刑罚处罚力度上有什么不同?我国刑法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叶律师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条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两个罪的量刑幅度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非法经营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犯罪,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需达到“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

  【法律名人谈】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您认为该网站通过假单套取返利的行为到底属于“组织领导传销罪”还是“非法经营罪”?两个罪名之间有什么联系?

  【叶律师律师】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鉴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现在仅有网上公布的一些新闻资料,在没有看到案卷全部证据材料的前提下,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在这里我可以为大家讲解一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这两个罪名。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许多传销行为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之间形成一种部分竞合关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返还上线的报酬,因此这种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活动。在《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传销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的三种传销方式的前提下,“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既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成立非法经营罪,两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但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中,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被发展人员是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因此,从性质上看,这两种传销方式在本质上并不是经营活动,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竞合关系。由于《刑法》第224条之一较《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因此对组织、领导“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刑法》第224条之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名人谈】购物返利网是一种新兴的电商运营模式,它通过给消费者返利,来提升用户忠诚度,其实走的就是薄利多销的路子,可是为什么最近越来越多的返利网会逐步演变成传销网呢?

  【叶律师律师】本案中,适当的购物返利无可厚非,网站的这种返利模式最初是一种电子商务的创新模式,但在发展过程中,被传销组织者利用。并不是说购物返利网站必然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至少它的这一营销模式漏洞,为传销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最终倒霉的还是消费者。

  【法律名人谈】为了防止返利网站施行的惠民政策,不被他人利用演变成传销网,作为网站经营者本身,如何更好的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叶律师律师】建议网站加强自身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一方面加强宣传法制教育,另一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不要一时贪图小便宜,而使自己陷入传销的泥潭。

  【法律名人谈】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叶律师律师】传销是一个既害人又害己的非法活动,在此建议大家尤其是涉世为深的年轻人,不要轻信网上或陌生人宣扬的可以快速赚钱的门路,擦亮双眼,同时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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