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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2、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但刑法第 217条仅规定了以下5种行为可以成立侵犯著作权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他作品,包括口述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成立本罪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但其他严重情节则涉及其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12月11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2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2年内又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粳在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数额”,是指以侵权复制品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侵权复制品数量所得的数额。侵权复制品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故意实施。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如果出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品,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认定

1、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2、侵犯著作权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界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己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夕忪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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