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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则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因过失造成上述结果,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一般不构成本罪。

对于业务水平有限,发生的错误,可以施以行政处分。对于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等构成竞合的处理

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是因为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的,则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三、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而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四、刑事责任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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