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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罪名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行为表现为毁坏。

关于毁坏的含义,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所谓财物效用的丧失与减少,不仅包括因为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等情况。

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认定

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成立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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