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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单位受贿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威信和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单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为他人谋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3、犯罪主体是单位,即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单位的这种故意,是通过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在此情况下,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即是单位意志的表现,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并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三、认定

如果收受财物归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所有,则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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