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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介绍贿赂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勾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则不成立介绍贿赂罪。即介绍贿赂罪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则无任何限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行为,才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介绍贿赂的行为,在促成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交易的实现。

三、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共犯的区别

根据刑法分则关于行贿罪、受贿罪的规定以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凡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都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理当分别认定为行贿罪与受贿罪,而不得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如果某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帮助作用,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处罚,也不宜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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