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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1)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

(2)行为人不能说明这些巨大差额财产的合法来源。如果能查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以犯罪论;如果能查明财产确系某种或者几种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走私等等,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对于具体案件,只有在本人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而又确实无法查清其行为性质时,才考虑为非法所得,以本罪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认定

(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蜕明合法来源,对此,应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本罪。

(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是非法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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