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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详解私分罚没财物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私分罚没财物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罚没财物,后罪的对象是国有资产。虽然罚没财物在上缴国库后也将成为国有资产,但是在此之前存在的形态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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