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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详解隐瞒境外存款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外汇的管制。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因此,数额是否较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从实践看,这个罪多是境外机构和国内涉外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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