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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借条”

万般无法之下,斗室想起了打官司。可是打官司要有证据,斗室手中的证据能行吗?斗室心里没底,于是找来专业律师来征询。

  律师以为,本案的状况很复杂,实践上就是对质据的认定和采信。对质据1,由于斗室和小李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不是借据,也不是收据,不克不及证实小李曾经收了十万元;对质据2,依据我国《包管法》和《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则,衡宇作为不动产,典质该当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颠末相关部分注销才干失效。因而,两人之间衡宇典质的行动商定有效。

  “还有其他证据吗?”律师问道。

  斗室摇了点头,忽然他想到,小李给他发了个恳求延期还钱的短信,幸亏短信还在,斗室把短信给律师看。律师看后以为,这条短信能够作为借款的证据。

  于是,在律师的支撑下,斗室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法庭颠末议论决议赞同短信作证,但被告斗室必需拿出证据证实那条短信确系被告小李所发。

  对斗室来说,在证据1和2明白被扫除的状况下,证据3更显得具有决议性价值。但被告要想证实发送那条短信的手机的确是被告的手机,而且能否以其名字注销,只需经过挪动公-司才干查实。而挪动公-司规则,只需自己持身份证才干打印话费单,才干查阅相关材料。因而被告方无法获得被告的短信材料,于是恳求法-院依职权取证。颠末取证,法-院认定这条短信的确是被告小李所发。

  [专家点评]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假如能够,其证实力又是如何呢?

  短信属于哪种证据方式联系到现行法令对其的适用,也触及到对其证实力的判定规范题目。短信属于电子数据文件,对电子证据方式争议的观念有不少种,次要的有两种:

  1.以为电子证据是视听材料,理由是:电子证据和视听材料贮存都需求借助必定的装备来反应;都是使用必定的科技手腕制造、传达、辨认和感知;易编削;易复制。

  2.主意电子证据属于书证,依据是:电子证据和书证一样都是经过形式表达核-心机想;我国证据实践和立法上都曾经将书证扩展到数据电文方式;国外实践和立法也大多供认电子证据相当于书证。

  毫无疑问,数据电文能够成为证据,但对电子证据的归属具有差别见地。以后,不少人都倡议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自力的证据,以上两种观念都局限在现有法令规则的框架下,固然电子证据和视听材料、书证有穿插的中央,但上述两派之间辩论的理由正是对方具有的缺陷。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注释对各种证据方式均不做出确实的界定,招致实践界和实务界在对质据方式的熟悉上界线含糊,熟悉不一。无妨斗胆打破现有证据的表示方式,供认电子证据为自力的证据品种,从而消弭电子证据处在书证和视听材料之间的为难位置。可是支-持这种见地的学者以为,电子证据同七种保守的证据方式相比,并未发明一种全新的证实机制。可是,电子证据在证据保全、收集、检查和开示上各需求有共同的办法以及专业职员的支撑,差别于普通的保守证据,说其只是内在方式差别是全面的;而正是这些特性让采信电子证据成为一种新的证实机制也是公道的,也是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美。

  2005年4月1 日失效的《中华群众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供认了数据电文中的电子签名的法令效能。该法第2条第二款规则,“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许相似手腕天生、发送、接纳或许贮存的消-息。”第7条规则,“数据电文不得仅由于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许相似手腕天生、发送、接纳或许贮存的而被回绝作为证据使用。”固然《电子签名法》不是对电子数据文件的特地立法,可是它至多阐明了数据电文是有别于书证和视听材料的证据方式,具有独自成为证据方式的可行性。短信操纵流程的特性决议其能够成为数据电文的一种。

  如上所述,短信要成为证据也需求具有相关性和可采性。由于证据能否具有相关性取决于详细的案件状况,不克不及纯粹从实践上停止剖析论证,只需能把握上文提到的两个要件就能够作出判定;而对质据可采性的判定需求满意三个规范,即相关性、牢靠性和公道性。随着各种电子证据的呈现,也对此类证据规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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