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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品德绑架律师是老练的

 重庆打黑,李庄律师落马,一审被判犯有“律师伪证罪”,处两年半的刑期。《重庆晚报》十日又暴光了其嫖娼的丑闻。至此,李庄的群众抽象进一步好转。

  嫖娼真假,笔者成心揣测。但在李庄事情中,我们更应关怀其罪与非罪,而不是嫖娼、“布景”的风闻,这无助于法治的提高。我们也不克不及品德绑架律师,更不克不及搞臭名化,这异样有悖于法治。但连一些看法首领也缺少须要的幼稚的律师观,比方刘教师,在其博客上宣布的《李庄们不是我们》一文称:李庄应用“布景”捞人,被捞者非富即贵,李庄们不会为布衣卖力的,所以李庄们与“我们”不联络。

  某报的报导先发制人,指李庄用潜规则“捞人”,“讹诈”黑老大,发了“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短信,还有开车撞查察官、所谓“布景”的传言,以及往常嫖娼的事。如此种种引来了有数网民对李庄,以至整个律师界的口诛笔伐。但从法令角度说,以上种种“黑”都与李庄被指控的“律师伪证罪”不一毛钱联络。而且重庆检方也未提出其他指控,即司法机关也不以为李讹诈了黑老大,或有其他“恶行”。

  某报用“捞人”这个明朗的词来概括刑事辩白,但“捞人”一词,自身就透着法盲式的“致命的自傲”。律师依法恳求取保候审,算不算“捞人”?申述成功,撤消案件或不起诉,算不算“捞人”?辩白成功,无罪开释,算不算“捞人”?在反现代法治的话语体系傍边,永久找不到律师的位置,一如《大清律例》中只需包办刀笔的讼棍。

  按某些人的说法,仿佛李庄律师就不正派辩白过,都在玩“潜规则”。但检方不指控李庄搞过一次受贿法官之类的“潜规则”,何以认定李庄就是个“黑律师”?

  刘教师站在“普罗群众”的态度,责备律师“脱离群众”:只需“黑老大”才干出得起钱,请专家写法令看法书,请律师“捞人”,免于一死。下面的结论仿佛就该是:律师就是有钱人的走卒……

  我国近三十年前审讯“四人帮”时就有辩白律师了,可是至今“律师帮好人措辞”的老练法治观还有市场,且不谈什么“无罪推定”,难道所谓“公正”就是大夫在手术台上捅死黑心的房地产商吗?这眼前反感性反现代法治的民粹思潮,不值得深思吗?

  重庆打黑,李庄事情,必定要写进历史,一般人的罪与罚会被历史疏忽,关键在于这次打黑有不推进中国的法治的提高?刑讯逼供有不被根绝?当事人的公道诉讼权益有不被尊重?律师的辩白权有不失掉充沛保证?我们是挑选了现代的法治之路,还是相同?

  中国律师绝不是司法糜烂的本源。至于题目出在哪里,要靠什么来根治,“檀越又何必问,贫僧又何必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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