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群众法-院就李旭立案作出裁决:一、原告人李旭利犯应用未公然消-息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群众币一千八百万元。 二、守法所得群众币10715742.36元予以追缴。 李旭利辩白律师朱有彬在承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暗示:“不克不及承受裁决后果,裁决根据在逻辑上是有罪推定,将尽快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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