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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常用问答

1.目前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现状,发挥的作用如何?

答:辩护制度是司法制度特别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制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尺度。律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刑事辩护也是律师一项最传统最基本的业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有效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以维护和促进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逐步健全及辩护业务日益专业化、技术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有效行使越来越依赖律师,律师辩护在保障司法人权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依法行使辩护权利,恪守职业道德,刑事辩护业务量及辩护工作能力水平逐年有所提升。“十一五”期间,全国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45万件,年均办理49万件。2011年,全国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57万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2.目前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权利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造成哪些负责效果?

答:目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偏低, 2011年全国律师总量为21.5万人,但办理的刑事诉讼案件人均不足3件,当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由于统计标准不协调,据测算至少有半数以上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个别省律师辩护率仅为12%,造成律师作为刑事诉讼重要参与者的功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二是近年来我国律师辩护制度虽通过立法修法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在实践中尚难以落实到位,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辩护意见不能被充分重视和采纳等问题依然存在,辩护律师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被侵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律师执业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三是从律师行业自身看,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表现总体是好的,但仍有一些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不严格依法履责、不讲职业操守、不尊重法庭秩序等问题,甚至有的行贿法官,干扰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

客观地讲,造成这些问题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社会环境看,基于我国的历史及传统,加之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引入中国不过百年,新中国律师业真正获得发展也就近二三十年的事,虽然社会已日渐重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但相较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制度,社会对律师制度、律师辩护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的认知程度还有待提升,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持有偏见,律师的执业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从律师行业看,这些年我国律师队伍快速发展,但律师的专业素质包括刑事辩护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实现法定职责使命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行为规制、执业监管手段等也滞后于律师业发展的需要。对这些困难和问题,必须从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的法制、政策和社会环境两个方面入手加以破解。
3.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有哪些完善,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基于我刚才介绍的情况,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就成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这次修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很好地把握处理了以下问题:一是坚持从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动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不盲目照搬外国制度;二是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成果,吸收律师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四是坚持着力解决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共111条的修改条文中,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的完善,占到了此次修改条文的五分之一。概括讲,这次修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界定了辩护人的职责,充分体现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并重的原则。二是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及其职责,强化了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为有效解决律师辩护 “三难”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四是进一步健全了律师辩护权利救济机制,强化了对办案机关的制约和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护。五是设定了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的特别程序,以保障刑事诉讼中控方与辩方关系的平衡。六是进一步完善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各环节听取、重视律师意见的规定,以扭转“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不正常现象,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七是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明确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有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贯彻实施刑诉法,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为了确保自明年1月1日起,引导推动广大律师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在律师行业继续加大新刑事诉讼法及律师辩护业务的培训工作力度。特别是对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要进行全员轮训,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实务及理论的研讨交流,推动律师全面提升刑事辩护执业水平。今后要把刑事辩护专业和技能培训作为实习律师培训和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引导更多的律师介入刑事辩护领域的基础上,要着力培养一批在刑辩业务领域有专长、有优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高刑事辩护业务专业化水平。二是要健全完善律师刑事辩护的配套制度体系,目前司法部正在推动公检法司四机关制定《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细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具体要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在修订律师刑事辩护执业行为规范,以指引刑辩律师全面准确有效地执行新的刑事诉讼法。三是要切实加强维护律师刑事辩护执业权利的工作。我们要加大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反映和推动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维护律师执业权益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四是要探索加强对律师刑事辩护的指导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刑辩业务的指导监督机制,加强对重大案件辩护工作指导,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引导律师依法、诚信、尽责、理性行使辩护权利,忠实履行“三个维护”的职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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