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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间接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关键词: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的特点 运用和判断分析
  一、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刑事犯罪活动的智能化倾向日益明显,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断日趋隐蔽和狡诈,归案后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做虚假供述等继续负隅顽抗,给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带来许多困难。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断和认罪态度上来看,多数系单人隐蔽作案,案发后又拒供或先供后翻,具有明显的反侦查故意。由于这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缺少目击证人,并故意毁损或隐藏重要的物证或书证,归案后又拒不认罪,致使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现实中,这些罪犯多数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久侦不破的悬案,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打击处理,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这些案件证据较少,调查取证困难;另一方面,在办案人员只重视对直接证据的收集,而忽视了间接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让办案人员了解间接证据的特点、作用和运用规则,在办案中善于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来划分,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现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所谓案件主要事实,就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是谁实施了犯罪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认或否认,以及对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供认;证人与被害人对亲眼目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所作的陈述,都是直接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物证、书证以及仅反映犯罪时间、地点的证人证言等,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的一个情节片段,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一是间接证明具有依赖性。间接证据有相互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个局部的情况或某些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结合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能具有证明作用。
  二是间接证据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相互结合所决定的。只有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样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三是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任何一个单独的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实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不能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只有把诸多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最终排除各种可能性,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是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相互一致的,并且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相互矛盾。这样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证明结论。
  三、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运用间接证据对整个诉讼活动都有重要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既要实施犯罪,又要逃避惩罚,因而其犯罪过程大都是秘密的。犯罪分子经常又不投案,这就使公安司法机关一开始难以获得直接证据。但任何犯罪,不论其手段如何狡猾,都要留下蛛丝马迹。在侦查中,根据间接证据可以确立侦查方向,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从间接证据入手的。间接证据可以提供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通过取得的间接证据鉴别和判断直接证据的真伪。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只要取得的间接证据真实可靠,充分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样可以依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据报载:1999年10月13日下午,在山东省济宁市第三中学南墙外草丛中发现一具被烧焦的尸体。刑侦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尸检。在尸体附近发现一只白色的空塑料桶,桶内有很大的汽油味。经尸检,确认为他杀,死亡时间大约在10月12日晚10时许。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死者名叫廉伟,济宁市某铸造厂厂长。据该厂工人张某、李某介绍,廉厂长曾于10月10日上午与张某一起在银行兑换了面额为一百元的99年新版人民币100张,总额一万元,其中有 98张编号相连。后从詹国平家搜出的54张新版人民币及从刘某处取回的新版人民币和铸造厂工人张某、李某从死者廉某处兑换的新版人民币均号码相连。专案组迅速将詹国平抓获。詹归案后,缄口不言,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专案组在没有发现证实詹国平杀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取得了许多间接证据。在詹国平仍拒不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确凿的间接证据,认定了詹国平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并据此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处詹国平死刑。在此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詹国平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但是间接证据所指向的都有是詹国平,且所收集的间接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具有排他性,证实了詹国平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巨大作用。
  因间接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个困难、复杂的过程。在运用间接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法则。首先,要对收集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一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其次,要判明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客观上是否有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以免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第三要求所有间接证据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第四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惟一的事实。
  四、间接证据的判断分析
  间接证据是通过所结合形成的证据体系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办案中收集的间接证据有许多,相互之间关系复杂,真假并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偏差和错误。因此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尤其重要。不但要对每个间接证据进行判断,还要对所形成的证据体系进行审查。对具体的间接证据审查判断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成的情况。物证是以自身客观存在的形态来反映案件情况的“哑巴证人”,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一经查证落实,对证明案件事实将起到重要作用。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应首先对其来源寻根问底,同时还应通过鉴定、辩认等方法进行审查。只有出处可靠,并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物品痕迹,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避免出现将疑似的东西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用到刑事诉讼中。如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时穿的是一双自制布鞋,但办案人员没有及时将此鞋提取在案,移送起诉时匆匆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找来一双相似的布鞋,作为物证随案移交。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在补充证据作足迹鉴定时,发现移交的布鞋与现场遗留的鞋印不相吻合,之后又作了大量的工作,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严重地影响了诉讼进行。
  第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证人证言是广泛使用的诉讼证据,但是证人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亦有真有假和虚假的成份。如有的与犯罪嫌疑人有恩怨或利害关系,在作证时故意把所知道的情况夸大或缩小,甚至包庇或陷害;有的因吃请送礼或受欺骗威胁,不能如实提供证言。既然是伪证,就不可能天衣无缝,如果认真分析判断,一般都可以看出破绽。另外,由于证人感知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时善意的证人也可能提供失实的证言。如有的证人感觉器官不健全,对外界事物的感受能力较弱;有的因为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天黑、阴雨等,证人的视觉和听觉受到影响;有的因时间长,记忆淡薄或表述能力欠缺等,都会出现证言失实的情况。在审查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鉴定结论对有些案件,如杀人、强奸、伤害、涉毒、涉枪等案件会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有的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出现过同一伤情或同一物品,几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也有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案情实际,其结论缺乏科学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由于鉴定人员先入为主或掌握的鉴定材料不全面,也可能存在业务知识缺乏等原因。在审查判断时应引起注意。
  第四、对各个间接证据逐一审查判断属实,并不等于就证明了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还应把全部的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结合案情实际,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时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必须把案件中的所有间接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证明各种不同可能性的证据,都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判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主观臆断,防止在缺乏足够根据的情况下,随意取舍证据,随意认定案情。同时,不能害怕出现矛盾,要正确对待矛盾,要善于发现矛盾,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矛盾。随着矛盾不断被揭露,不断被解决,就能鉴别出证据的真伪,揭示出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保证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要防止明知有疑问、有漏洞却视而不见,回避矛盾。如果某个证据本身或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不能准确判断出哪个可靠,哪个不可靠,就据此作为定案的依据,那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是必然的结论,就缺乏说服力。
  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依据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是推断。推断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特殊主证明方法,它建立在真实的、具有一定证明效力证据的基础上。推断实际上是一个推理和判断的过程,它通过对已知的证据和事实,依据逻辑原理和公众所认知的惯例,推断出另一事实是否存在,一步步揭示出所需的事实,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如一个上吊自杀的现场,经勘查,现场是湿士地,死者赤脚,脚上没有土,地上有一串脚印。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如果死者是自杀,应该在湿土地上走进,脚上应该沾有泥土,但死者脚上比较干净,没有泥土,所以可以推断出死者不是自杀。在推断时,对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反映出的各个事实,不能只看表面所反映出的情况,要深入分析其内在的本质,确定其与案件的事实是否具有客观联系,各个间接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合理排除矛盾点和其他的可能性,最终得出一个准确的结论。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新形势下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迫切需要,许多大要案的查证说明,善于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意义重大,特别是那些“一对一”的疑案,即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相对峙,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了的疑难案件,多数都是靠间接证据揭露事实真相的。因此,善于和正确运用间接证据,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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