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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权浅议

法国启蒙运动之父伏尔泰曾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深深懂得,一国公民有了说话的权利,才会赢得其他权利,也才配享有自由。作为法治理念的践行者和守护者,律师说话的权利无疑更加真切地反映了一国法治发展的状况。“律师与当事人直接联系,并具有依赖于不稳定的社会评价的私人开业者的属性,因此倾向于扮演代表无权无势者、维护法定平等性的角色。”(季卫东语)当律师在刑事庭审中作为被告人法定权益的捍卫者,与强大的国家机器对抗时,他们说话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赋予律师在庭审中言论豁免权已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由于历史、政治、文化等原因,律师在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甚至一度被认为是黑白不分、搬弄是非、教唆滥诉之“元凶”。在这种法律文化之下,律师制度自然无法正常发展,律师也没有说话的权利。
  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律师制度才得到恢复,继而迅速发展,律师的数量和专业水准大幅提高。律师法明确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上赋予律师明确地位,给予了律师在从业中的自信和热情,其所蕴含的对法律正义的执著追求,更是让人们对律师职业逐渐向往。
  然而,法律文字上的应然宣告,并不能等于实践当中律师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尊重和落实。怀着律师执业可能遇到的困境,以及对这些困境随之带来问题的忧虑,西北大学法治调研课题组在刘丹冰教授的带领下,历时近两年,发放数万问卷,以西部地区为研究地域,以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为研究样本,在走访八省市的基础上,完成了《中国西部法治发展报告(2012)——刑事诉讼中律师作用及其工作状况调研》,对西部地区律师工作状况、各项基本权利的落实做了较为系统和认真的调查、梳理与反思。
  我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言论豁免权是指律师对于在法庭上发表的除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律师法赋予律师言论豁免权,能够切实保障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履行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职责,不必担心因此受到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追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的功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律师言论豁免权对于律师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尽管如此,调查结果显示,律师言论豁免权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当问及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享有法庭言论豁免权(即律师不应因其辩护言论而受到法律追究),您认为该项权利能否贯彻落实时,15.77%的受访律师认为可以得到有效落实,然而,有75.67%的受访律师认为律师言论豁免权缺乏保障措施,很难落实。与此相对应,当问及受访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时,是否遇到过法官以既成观点审理案件,而无视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形时,55.15%受访律师认为遇到过法官以既成观点审理案件,而无视自己的辩护意见。

  这些数据说明,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尊重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不仅如此,律师在代理刑事诉讼案件中,头上还悬着达摩克利斯之剑。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西部地区刑事诉讼中律师作用及其工作状况的调研,使我们看到律师的相关权利,特别是言论豁免权还有待加强和维护。律师作为法治国家的有机构成,既然被委以重任,就必须赋予其充分的言论自由。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服务于当事人,才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捍卫律师说话的权利,就是在捍卫普通民众说话的权利,就是在实践和维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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