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规则细化刑事辩护制度相关条文

天津出台规定细化刑事辩护制度相关条文
 《天津市检察机关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将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的相关条文细化,从侦查监督到审查起诉环节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为明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
  两个规定重点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的细化,在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环节切实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落到实处。两个规定梳理归纳了辩护权的具体内容,对辩护律师所享有的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申诉控告权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确定了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接洽部门,形成了案件管-理、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方便辩护律师行使阅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要求调取证据、提出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
  同时,细化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期限,对辩护律师预约阅卷、提出申请、申诉控告等要求,均明确了安排和答复的具体期限,确保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两个规定还强化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加强与辩护律师沟通配合机制。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要求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并将律师意见及是否采纳的决定记入审查逮捕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取证情况和辩护意见,通过创新设置诉前会议、当面约谈等方式,就案件事实、定性、证据等与辩护律师全面、充分交换意见,从而保证庭审效果,提高案件质量。
 

评论: 0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发表评论
昵 称:
邮 箱:
主 页:
验证码: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