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23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紧急召开研讨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这份意见稿被指试图在司法解释中超越法律规定为法院赋权,涉嫌“二次立法”。
  这份征求意见稿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正如相关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根据刑诉法,法庭对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后处以罚款或拘留,但是刑诉法并未赋予法院禁止妨碍法庭秩序诉讼代理人此后出庭参与诉讼的权力,所以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有超越法律规定“二次立法”的嫌疑。另外,根据《律师法》,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对律师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实际上构成对行政权的僭越。
  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责,有利于制约相关法官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案件得到公平审判与裁决。如果法院可以直接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难免会导致部分律师不敢充分履行辩护职责,这不利于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利于维护社会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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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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