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业绩变脸”亟需完善法律法规

  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市场所希望看到的。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依法难以对“业绩变脸”等违法违规行为加以严查。
  9月2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以下简称“投保局”)表示,对于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背后涉及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及保荐机构“荐而不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证监会必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市场所希望看到的。毕竟对于目前股市上的新股来说,这种“业绩变脸”行为不仅放大了新股的投资风险,而且也严重破坏了新股形象,极大地损害了上市公司的诚信。
  但如何能够严查“业绩变脸”违法违规行为,却是摆在管理层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投保局表示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依法难以对“业绩变脸”等违法违规行为加以严查。
  就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说,必须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强化保荐人的责任。
  目前的保荐制度实际上是向保荐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合理制度。保荐机构不仅可以兼任股东和保荐人,而且创业板保荐人还不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变脸负责。即便主板、中小板保荐人会被追究责任,通常也只是谈话批评,暂停保代人保荐项目,最多也只是取消保代人资格。而作为保荐机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被取消保荐资格,更没有哪家保荐机构的保荐收入被没收,当然也就更加没有哪家保荐机构被罚款。这种对保荐机构的纵容,成为导致新股“业绩变脸”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是完善《证券法》,规定欺诈上市公司必须退市。现行《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相当于市场向欺诈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笔低息贷款。只有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并退赔投资者损失,才能真正打击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就是引进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虽然投保局表示:“投资者因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的诉讼制度并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引进集体诉讼制度,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给予财务造假、利润操纵、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以沉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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