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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17-11-28
    被告人黄某某于 2012年 3月 1日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当日生效。同年 3月 7日,奇瑞公司聘任黄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品牌规划、公司产品构架规划等工作,此任命自同年 3月 1日生效。
  • 案例选登(一) 2011-6-21
    起诉书要点:被告人某某,在为其任职的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印花税票业务中,与印花税代售点某某工业园区的经办人黄某相识后,黄希望被告人某某介绍客户到其公司购买印花税票,并承诺按印花税面额的50%给予回扣,被告人表示会留意。
  • 一审辩护词(一) 2011-6-21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的委托,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其行贿案的辩护人,根据刚才的庭审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某某犯有行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某某不构成行贿罪,理由如下:
  • 案例选登(二) 2011-6-21
    被告人某某,原某市某某新区管委会委员,地政规划部部长,系国家工作人员,起诉书以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罪起诉,其中滥用职权部份为:某年某月,某街道办事处下所属企业改制,将该企业所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现有设备等整体改制给村民李某某,改制款共计人民币3,450,000元,其中包括原企业占有土地面积31.25亩,每亩100,000元的土地改制款3,125,000元。后因该地块的权属不明确,一直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 一审辩护词(二) 2011-6-21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的辩护人。某市检察院指控被告犯有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 工程款之讼-叶杭生 2011-6-23
    1996年4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是CD大楼,工程造价为5500万元,施工日期是450天。工程竣工后,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3399727.34元及逾期违约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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