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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三难”问题与刑诉法修正案

刑事辩护“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律师法修改和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导火索”。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后,不乏人士认为,该法第33条关于会见权的规定、第34条关于阅卷权的规定和第35条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破解了辩护的“三难”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情况却并非如此。仅就会见权而言,除去个别地方按照新律师法执行外,以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为由的“会见难”依然系常态。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后,有论者提出,修正案基本上吸收了新律师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冲突得以解决,所以彻底解决了辩护“三难”问题。果真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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