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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法实施:强化程序意识 筑牢刑事诉讼“防波堤”

假如刑事诉讼是一条河流,正义是河水,那么程序就是堤岸。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就是堤岸上一道道闸口,控制河水的流速与方向。 
    社会越是重视法治,就越要重视程序。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程序意识贯穿于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强化程序意识,就是要强化尊重程序、按程序办事的理念。只有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引导刑事诉讼有序展开,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保障实体正义的正当实现。

    翻开新刑诉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明确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检察院派员全面出席简易程序……一项项新程序,就像一道道新设的闸口,要求检察人员必须以强烈的程序意识,筑牢刑事诉讼“防波堤”,以看得见的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

    恪守程序规范,让正义看得见

    “足球反腐”案牵动社会关注。在杨一民、张建强案中,为了及时做到供证相互印证,防止嫌疑人供述后翻供,专案组采取三种措施固定审讯证据。其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不可少,以确保公正执法。

    足球有规则,方能保证游戏公平;诉讼有程序,方能保证结果正义。遵守规则能保证过程的有序与结果的公平,这就是程序的价值、规则的作用。严格遵守程序性规范,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助于取信于民,强化司法公信力。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就是将重大疑难案件的讯问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减少刑讯逼供、欺骗诱供等现象发生。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说过,“正义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身为执法者,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坚持“程序优先”理念。程序就是看得见的正义,人们因程序而更加笃信法治,服从法律的权威。

    不能为了追求实体正义,置程序于脑后。中国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传统,强化程序意识,首要就是加强学习、转变理念,时刻谨记程序优先、程序为王,非经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被认定为有罪。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格外强调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思想,不仅要内化于心,而且要外践于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执行程序法中的疏漏和偏差,避免无辜的人遭受牢狱之灾。

    保障“看得见的正义”,更要杜绝“看得见的不正义”。司法实践中,某些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特权思想作怪,无视程序规范,越权跨省抓捕无辜公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将应当逮捕的条件细化为五种情形,使得逮捕有矩可循,消减“看得见的不正义”,使得公权力不能越雷池一步,保障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害。

    提高程序效率,让正义不迟到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新刑诉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赋予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为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插上了效率的翅膀。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经济发展、流动人口增多、城市化进程加快,“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因此其程序设置和制度构建愈来愈精密细致,伴之而来的则是程序运行所需的司法资源、司法成本愈来愈高,而司法效率则与之相反,造成案积如山,诉讼久拖不决。”刑诉法学者卞建林说。因此,简易程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选择。正确把握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合理建议,将是检察机关的必修课。

    另一方面,简易程序的适用增加了误判风险,可能损害实体正义,因此在程序上要增设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特殊设计。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4月初,高检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范围,力争在今年10月1日前,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率达到50%,年底前出庭率达到100%。

 

    4月18日下午,5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山东省滕州市法院集中开庭审理。检察官刘玲是当天的出庭公诉人,负责公诉其中4起案件。自2011年8月开始,枣庄市检察机关全面推广“集中管理、集中起诉、集中出庭、集中监督”的“四集中机制”,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率已经达到90%,年底实现简易程序案件全出庭基本没压力。

    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全面出庭,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使得简易程序适用更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有利于正义及时降临。

    刑诉法学者陈卫东注意到,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雏形,控辩审三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就回避人员、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性问题提前商量,为后续顺利庭审做好准备,对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正义“不迟到”有重要作用。

    监督程序运行,让正义不打折

    不可否认,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将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取得的社会效果可能比判处刑罚更好。因此,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设置了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与此同时,刑事和解会不会导致“以钱买刑”?引发社会公众新的担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认为,司法机关必须从严适用刑事和解。将和解限定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且情节较轻的案件;或是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即便是过失引发的,也不能和解。

    此外,加强对刑事和解的检察监督也是消除公众担忧、确保正义不打折的重要途径。早在2010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开始尝试将司法环节中的案件调解纳入监督,进一步强化“检调对接”机制。诉前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一律纳入检察机关监督范围,在确保调解自愿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诉决定或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只有在“检调对接”实践中既严格适用程序,又依法监督程序运行,才能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设立宗旨,真正做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际上,新刑诉法始终强调加强诉讼程序监督。新刑诉法第八条再次重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除去对刑事和解程序加强监督,检察机关对其他诉讼程序的监督,同样不能放松。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加强对死刑复核的监督、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加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的监督、加强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等。检察权是程序性权力,应当贯彻刑事诉讼程序始终,监督诉讼活动顺畅运行、保障程序正义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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