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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试点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将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归口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律师指派工作,司法机关负责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强化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法律援助从刑事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等。

  2011年12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意见》,决定在济源市、永城市、登封市、濮阳县、洛阳市涧西区、焦作市山阳区开展刑事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和工作机制。

  2012年4月1日,法、检、公、司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操作规程,为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郑州召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试点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试点所在地的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这标志着我省刑事法律援助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

  这是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省级政法部门再一次在一起研究法律援助工作。

  第一次是1999年,法律援助工作起步之初,法、检、公、司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在全国首创专职法律援助工作者持《法律援助执业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至今仍在执行。

  第二次是2006年,法、检、公、司四部门联合在焦作市修武县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项目,在法院、公安局、看守所、派出所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

  第三次是2011年12月28日,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就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设想和打算。2012年4月1日,法、检、公、司四部门又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明确了操作步骤和程序。法律援助从刑事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3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即为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发函指定辩护。

  会上,法、检、公、司四部门的有关领导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围绕《试点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安排部署了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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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要按照省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对审判阶段符合《试点意见》所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要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要进一步强化平等协作意识,建立专门的阅卷场所,购置必要的复印设备,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要进一步强化为民意识,着力加强对经济困难刑事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主动告知、积极协助他们向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绝不能让一名有理的困难群众因为得不到援助而输了官司。

  将刑事法律援助试点工作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机制,要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才能不断完善、日益规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工作推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奠定坚实的基础。试点法院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请示报告制度,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上报,确保试点工作沿着预定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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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检察院提出,试点检察院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主管领导要亲自督促落实,明确承担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负责人员,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试点院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全面掌握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取得成效;深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深入开展此项工作积累经验。

  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院要注重与其他单位的配合协作,做好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工作衔接,在各地党委政法委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发挥自身职能与部门配合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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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公安机关将按照《试点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自身职责,着力做好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和指定法律援助工作,尤其要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和特殊对象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问题,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侦查部门要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嫌疑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公安机关要积极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会见等。

  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公安厅要求,公安机关要积极与法、检、司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案件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在条件具备时可以借修改立法的契机对相关部门在法

  律援助中的义务作出规定,在更高的效力层级上构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机制。二要不断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如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单上增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内容。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在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办公室,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时的合法权益。要探索法律援助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与其他执法调处手段的衔接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三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法、检、公、司等部门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通报法律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合力研究解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培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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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要求,对未聘请律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无论什么情况,均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直接予以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只要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案件或是转交申请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一律无条件受理并予以援助,力争实现刑事诉讼阶段法律援助全覆盖,使试点工作惠及更多的群体。

  司法行政系统将对法律援助律师加强监管,以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走过场。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律师监管的重点将放在:是否存在有偿服务情形,是否将法律援助案件转化为有偿委托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办案程序是否规范;阅卷、会见笔录、辩护词制作是否认真等方面。通过回访受援人及家属,定期走访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等形式,集中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将评估结果反馈承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当地律协,努力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是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派出机构,是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硬件基础,发挥着联系看守所与法律援助中心的桥梁纽带作用。在看守所提供独立办公用房的基础上,试点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将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要派一名工作人员与一名执业律师共同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值班。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律师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律师负责接待咨询等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有效发挥看守所值班律师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如宣传职能:配合看守所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放《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解答咨询职能: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法律咨询;受理职能:对于符合《试点意见》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申请,可以直接受理;文书送达职能:通过看守所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文书等。

  我省刑事法律援助试点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就过程而言,覆盖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侦查阶段,暂不将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列入试点范围,将侦查阶段试点工作限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

  二是就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时间而言,介入时间较早,便于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3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即为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发函指定辩护。

  三是就范围而言,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同时在实践中,以应援尽援为理念,不局限于现有的范围,努力对所有未委托律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均提供法律援助,尽可能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

  四是明确未成年人讯问时律师到场权。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均无法到场时,由律师到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五是推行便民措施。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试点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的若干情形,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申请人或其近亲属无法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优化审查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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