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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检察机关的三维视角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是贯彻刑事诉讼始终的核心问题。一提到刑事证据,很多人脑海中往往会浮现庭审质证的场景,然而,这只是证据重要性的一个典型表现而非全部。而检察的职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因此检察视野下的证据审查,有着更丰富的内涵。

  第一维视角——侦查视角。近几年,我国检察机关形成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这种精神内核是法律监督职责对检察人的要求,需要检察人在审查证据时始终贯穿“慎察、衡平”的精神,将证据意识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首先扮演着侦查监督的角色,为此要树立侦查意识,养成侦查思维能力。侦查思维能力的培养实质上要求“换位思考”,站在侦查的角度,对侦查的方向和发展加以引导,尤其是审查逮捕时更应具有侦查意识,方能准确把握逮捕措施的适用,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至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程序进行审查、甄别,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规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这都是必须扎根于检察人头脑中的第一个“问题意识”。如果需要补充侦查或是退回侦查部门,则需要列出详细具体的补证提纲;对于另案处理、对于漏罪漏犯的追诉以及罪名的确定、证据的提取,可以说更需要一种纯粹的侦查思维。

  第二维——辩护视角。如果说侦查思维能力是学会否定别人,也就是“质疑思维”,则辩护思维能力需要尝试自我否定,即具有“逆向思维”。树立辩护意识,养成“逆向”思维能力,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关,更理性地认定嫌疑人的法定、酌定情节,更公正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审查案件是出庭公诉成功的前提和基础,顺利完成指控犯罪任务的关键。尤其要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理性区分辩护和翻供的关系。公诉人要善于发现和纠正指控证据中存在的瑕疵,自觉排除非法证据,补强指控证据,并认真研究预测辩护人存在的辩护角度、辩护重点和可能提交的新证据,全面细致审查案件的每一个方面。同时,要将这种思维贯穿在整个案件审查过程,提升公诉的综合效果,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理性、平和执法理念的有效落实,在公诉环节有效保障刑事辩护权利落到实处。第三维视角——审判视角。刑事审判承担着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面审查职能,是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进行的全面、综合、系统的司法审查,不仅庭审活动原则上要一律公开,判决书也要公开,可以说,一份判决就是一个“标杆”。刑事判决首先要经受方方面面公开的考验,也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因此,法官除了对事实、证据、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对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也需要进行综合考量。这就要求检察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同样需要养成审判思维能力,站在审判长、合议庭的角度和立场,对案件进行综合的、系统的把握,唯此方能更好地平衡公诉人的“左”和审判长的“右”,唯此方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案件处理中可能存在的瑕疵,才能更好地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

  证据审查的三维视角,其实也是检察人员在实现侦查监督、保障刑事辩护权利、审判监督三个方面的履职要求,只有综合运用,才是一个成熟的检察人员的证据思维能力。养成三种思维能力,并非让检察人员混同角色或者角色越位,而是强调换位思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检察人的角色定位,更好地履行客观性义务,更好地实现指控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责,更好地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的要求,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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