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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的开展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诸如

A、“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B、玩弄职权,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C、虽然没有逾越职权,但是出于不当目的,以权谋私的;

2、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上海规定:滥用职权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3)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4)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以上;(3)轻伤30人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3、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实践来看,行为人主观上持间接故意的比较多见。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区分。

1、客观上的差别

关键看是否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即使发生了较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2、主观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的行为人违反了职责规定,其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该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或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是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了没有预见的事故,则为工作失误。

  (二)、与其它规定有“滥用权利”条款的关系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都规定了“滥用”行为,这些条款与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适用,如果行为人有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的,应该定相应的罪,不能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相同之处

1、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相同的,即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区别
  1、客观方面不同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行使职权,即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不作为;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了事。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也可由不作为构成题,如滥用权力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3)、追诉标准上的区别。鉴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的追诉标准也有差异。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等。
  2、主观方面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四、刑事责任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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