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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单位行贿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但成立对单位行贿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主观方面的故意。

三、认定

(一)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单位的财物或者以单位的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等个人行贿,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

(二)本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在于:本罪主体只能是单位,而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对单位行贿罪是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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