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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对单位行贿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一)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贿的主体和对象不同。前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行贿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等单位;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必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以单位名义行贿,或者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个人所有,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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