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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制度对比

一、中加刑事辩护制度的对比:

(一)刑事诉讼辩护人范围不同:

在加拿大,只有律师才能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在笔者看来,其法理在于律师一般法学素养尤其是实务理论更丰富,最理解各项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目的。他们出庭辩护,可以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各项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辩护制度的正常运作。

我国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则不同,辩护人可由律师担任,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均可担任。唯一的除外条款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笔者认为,中加关于辩护人范围不同的原因在于着眼点不一样,加拿大更注重刑事辩护的有效性,而我国则更偏向保护被告人辩护权范围的广泛性。

(二)刑辩律师权利内容不同。

在加拿大,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此条已为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所借鉴。但更重要的是,加国法律认为,国家有责任为犯罪嫌疑人行使权利提供合理的机会和途径,包括提供电话、义务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以及必要的经济帮助。我国如何具体落实对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还亟待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出台。顺带要指出的是,在加拿大,刑辩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中国则无此规定。

从我国刑诉法的修订也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逐渐与世界接轨,权利保障机制,权力制约、规范机制也越来越完善。如加拿大法律对律师执业中各项权利早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中的一部分也为我国新刑诉法、律师法所借鉴。

二、中加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

(一)法律援助范围上:

我国应给予刑事司法援助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聋盲哑人,不完全精神病人或被判处无期、死刑等情形。就加国法律而言,其具体法条只规定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时,方应给予其法律援助。这是因为加拿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全部刑事案件,只要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被判入狱的可能性很大,法律规定就应当给予其法律援助,所以其条文针对具体某类人的规定不如中国细致。

在案件类型上,加拿大的法律援助广泛涉及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移民和难民法等各种诉讼。而中国刑事诉讼领域以外,其他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范围还比较狭窄。笔者认为,这也是由中加两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及法治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二)法律援助的权限和管理上: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国家权力分配至联邦和省两级。根据宪法第92条14款,司法权的行使由各省独立负责。因此,法律援助项目也由各省独立运行。并根据各自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协议,接受联邦政府的一部分资助。各省的法律援助由一个专门且独立的委员会来运作。该委员会或隶属于政府,或隶属于律师协会,因省而异。例如,占加拿大人口总数37%的安大略省,1998年以前的法律援助项目由其律师协会直接负责运行,但是从1998年起,根据安大略省新颁布的“法律援助法”,建立起一个独立的机构“安大略省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负责法律援助事务。

中国的法律援助在管理上要比加拿大更为统一和集中。法律援助的管理、设立和监督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协助。

(三)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上:

中国法律援助的实施比较灵活,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也可以依据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加拿大的法律援助实施机制则更为系统,在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下,按照不同的援助事项,由不同的实施机构办理。以安大略省为例,目前共有四种实施途径:(1)律师服务。安省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其在全省的51个机构给符合要求的低收入申请者颁发法律援助证,获得此证后可免费请律师代理或出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获得的律师代理出庭的时间有所不同。案后,律师可依据此证,从法律援助中心获得报酬。此类法律援助适用于刑事法院,以及特定的移民或行政仲裁庭。(2)法律援助所。在安省,共有78个由法律援助中心资助下的社区法律援助所。这些所由专门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与社会福利与救济有关的法律事宜。(3)专职顾问。当一些刑事或青少年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没有代理人或辩护人时,法院专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4)学生法律服务。安省法律援助中心现资助有6家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其人员通常由法学院学生和教授组成。

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在法律援助领域我国可思考借鉴的有:

(一)服务性:法律援助的实施需要有效的质量控制机制,包括:确定质和量的标准、监督服务流程、新需求下援助内容的更新和后续救济等。从根本上说,法律援助需要人财物等资源的支持,稳定充足的资金可以保证服务的及时到位,人力的培训和调配也很重要,必须考虑其本身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等等。


(二)法律保障性: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援助基于需求提供服务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在法律保障上,目前来看存在一些问题:(1)效力低。规范法律援助实施的法规,多表现为行政规章、条例,缺少相关人大立法。(2)执行力不足。要完善法律,首先应从颁布一部基本的法律援助法开始,其内容包括总则、权限、管理、申请、服务机制、基金、监督、补充条款等更为具体、系统的规定,技术性和操作性要强。其次,要注意与其他部门法的协作,如适用税法调整法律援助基金的运作和监管,适用合同法调整法律援助的主体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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